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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保险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JH24-211121-00080

项目名称: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保险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保险服务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中路151号

中标(成交)金额:1,071,000(元)

评审总得分:93.4(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保险服务

服务类

名称: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保险服务(C18040101人寿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保险服务(项目编号:JH24-211121-00080)

服务要求:方案一:1.被保险人因公身故保额110万元/人;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符合正常投保条件的,非因公身故保额100万元/人;3.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额27万元/人。4.民警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人。5.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负责恶性肿瘤责任(包括重度和轻度),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额5万/人,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额1.5万/人。等待期30天;如续保,被保险人次年续保时等待期为0天。6.民警意外住院定额津贴保障: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100元/天,累计最高以180日。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方案二:1.被保险人因公身故保额110万元/人;2.被保险人已罹患重大疾病、不符合保险人正常投保条件的,非因公身故保额30万元/人;3.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额27万元/人;4.民警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人。5.特定(非因公)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被保险人非因公乘坐飞机、非因公乘坐机动车、非因公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范围的责任,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人。6.民警意外住院定额津贴保障: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100元/天,累计最高以180日。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注:意外伤残评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计算伤残保险金,其中: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赔付标准: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给付:若已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按100%标准赔付;若未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扣除免赔额50元后,按100%标准赔付。保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自保期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相关手续,合同期限一年

服务标准:方案一:1.被保险人因公身故保额110万元/人;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符合正常投保条件的,非因公身故保额100万元/人;3.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额27万元/人。4.民警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人。5.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负责恶性肿瘤责任(包括重度和轻度),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额5万/人,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额1.5万/人。等待期30天;如续保,被保险人次年续保时等待期为0天。6.民警意外住院定额津贴保障: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100元/天,累计最高以180日。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方案二:1.被保险人因公身故保额110万元/人;2.被保险人已罹患重大疾病、不符合保险人正常投保条件的,非因公身故保额30万元/人;3.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额27万元/人;4.民警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人。5.特定(非因公)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被保险人非因公乘坐飞机、非因公乘坐机动车、非因公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范围的责任,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人。6.民警意外住院定额津贴保障: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100元/天,累计最高以180日。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注:意外伤残评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计算伤残保险金,其中: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赔付标准: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给付:若已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按100%标准赔付;若未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扣除免赔额50元后,按100%标准赔付。保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自保期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志杰、贺春丽、栾蓝、吉秀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保险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不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            

地址:大洼区红海滩大街68号              

联系方式:0427-26840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大洼分中心          

地址: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0427-34590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蓝女士           

电 话:0427-345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