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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公共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盘锦市范围内进行的公共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参加公共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自觉遵守公共采购法律法规,维护公共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诚信参与公共采购活动,依法履行公共采购合同和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保守在公共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义务。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与公共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恶意串通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供应商从采购人处获得其他供应商情况,并修改自身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的;
(七)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影响采购人采购工作的;
(八)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采购合同的;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十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二)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十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条 供应商在投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在盘锦境内质疑、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质疑、投诉材料的。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采购人、其他供应商等公共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在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不诚信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不诚信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不诚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八条 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不诚信记录,市、县、区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共享此记录。
    第九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包括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三个等级。涉及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由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在公共采购项目中有本办法规定的一项不诚信行为,作为一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公共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二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两项不诚信行为的;
(二)曾被做出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项不诚信行为的;
(三)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公共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作为三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3年取消参加公共采购活动资格:
(一)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三项以上不诚信行为的;
(二)曾被做出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两项不诚信行为的;
(三)曾被做出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项不诚信行为的;
(四)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
(五)被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和暂停或取消参加公共采购活动资格记录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姓名或名称;
(二)不诚信行为具体表现;
(三)不诚信行为等级或参加公共采购活动资格暂停时间或取消情况;
(四)记录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四条  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年,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2年,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3年。起始时间均从记录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供应商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并在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公共采购采购交易中心在制定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时,可就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做出相关规定。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公共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公共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对于被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且该记录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应明确在其参与公共采购活动时给予一定的分数扣减或价格增加。具体标准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5%的减分,二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7%的减分,三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10%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5%的加价,二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7%的加价,三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10%的加价。
    第十七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能够认真进行改正的,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客观情况对其进行告诫,不予不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供应商被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后,如能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记录后1年内的公共采购活动中无不诚信行为发生的,经供应商申请并报做出记录的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以在记录有效期截止后,撤销网上公示信息,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缩短记录有效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