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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 :2017-11-30 阅读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采购交易中心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所有项目由采购交易中心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统一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