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7-11-3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提高公共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采购信息通过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盘锦政府采购网,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时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公共采购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公共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公共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公共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三)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的相关信息;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七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三)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原公告的采购文件编号;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第九条 政府公共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一)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二)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公共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公告发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