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7-11-3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购人参与政府公共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公共采购的盘锦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采购人确实需调整政府采购计划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编报。
第六条 任何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采购预算必须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后,作为开标、评标时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采购机构掌握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采购人应配合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倾向性条款或指定品牌等。定稿后采购人应当确认。采购人负责提供项目需求文件的工作人员如与供应商有潜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如需召开答疑会或到现场勘察的,采购人应当派代表参加。
第十条 开标前,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必须书面签字确认当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参加开标、评标工作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审现场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或做出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言论,不得引导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不得干预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的代表中,如有与参加该项目采购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开标、评标前不得获取或试图获取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名单;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 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应在 30 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如采购人拒绝确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的,将视同采购人取消该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付款手续以及擅自更改中标内容或中标结果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并申请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履约结束后向采购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开始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原则上由采购人根据合同条款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方成员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质量检测机构或专家组须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所涉及的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化至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采购人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支付相关供应商采购款项的手续;如合同中无明确约定,采购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相关供应商采购款项的手续。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向市人民政府及纪检部门通报:
(一)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代理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拒不履行付款手续或擅自更改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变相索贿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货物、服务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恶意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他人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预算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4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