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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管理,调动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盘锦市经济发展水平及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统一评审费支付基准。区分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内容,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以及论证、复审等项目,以三小时为基本单位、超过三小时以一小时为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评审费基准。
  第二条 每日最高限额规定。为督促专家及时履行评审职责,提高评审效率,加快采购工作进度,针对各种采购方式和不同评审内容,在评审费支付基准的基础上,限定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金额。
  第三条 规范评审费计算方法。规定评审时间自评审实际开始到评审实际结束为止,中途若需用工作餐、休息等必要的时间予以扣除;专家迟到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扣除评审费;专家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 细化异地专家评审费标准。对异地专家“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三小时以内300元/人,超过三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询价、单一来源、论证、复审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笔采购项目当日不超过700元/人。
  • 异地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应根据路程远近,支
付适当交通费用,交通费用依据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标后专家已到,项目未能进行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退出评审的,不予以补助。
(四)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因存在问题回避关系,支付交通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专业评审水平低,影响整体评审效果的,只付交通补助100元,并作不良记录,登记处理。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