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7-11-30 阅读次数:】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管理,调动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盘锦市经济发展水平及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统一评审费支付基准。区分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内容,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以及论证、复审等项目,以三小时为基本单位、超过三小时以一小时为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评审费基准。
第二条 每日最高限额规定。为督促专家及时履行评审职责,提高评审效率,加快采购工作进度,针对各种采购方式和不同评审内容,在评审费支付基准的基础上,限定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金额。
第三条 规范评审费计算方法。规定评审时间自评审实际开始到评审实际结束为止,中途若需用工作餐、休息等必要的时间予以扣除;专家迟到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扣除评审费;专家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 细化异地专家评审费标准。对异地专家“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