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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政府采购交易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评审活动管理,规范公共采购交易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和采购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随机抽取为主、选择性抽取为辅的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是指在“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提供的被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选择性抽取适用于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的公共采购交易项目。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评审专家抽取前,应提前一日与市公管办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核实抽取事项。按照政府采购交易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评审专家的类别、人数、构成等,告知或送达抽取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抽取前,应按照评审专家有关回避的规定,确定应当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范围。
第七条 拟采取选择性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抽取前一日确定评审专家人数,并通过网络终端工作人员确认。
第八条  选择性抽取评审专家,候选人应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按照1:2以上比例在候选人名单中抽取。
第十条 评审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日进行。有特殊情况的,报请采购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标前二日内进行。
第十一条 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申请、回避事项等资料,采购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就拟申请使用评审专家的品目、人数、构成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采购交易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购人的,监督工作人员可以由采购数额最大的采购人委派。
第十三条  对于采购交易信息不公告;服务机构不合格;提供资料不健全;预抽专家品目不对应、人数不合规及构成不合理的,不予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合格的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条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时,操作人员应在相关人员监督下,在监控室内公开进行。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经查实的,终止其评标资格,并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市公管办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
(一)因早退或擅离职守造成项目招标失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等好处的;
(五)参加评标时,明知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但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
(六)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言论,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