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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 :2018-11-19 阅读次数:】
2019年,辽宁省100个社区计划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2020年开展150个社区试点,2021年辽宁省开展200个社区试点,到2025年,辽宁省80%以上的县(市、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网站发布征求《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告,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6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自理率、就业率不断提高。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各地要对病情稳定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建档立卡。
同时,对现有工作情况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进行深入摸底,评估各类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能力,建立翔实的工作台账和工作任务清单。
2018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并在摸清“两个底数”的基础上,确定2019年辖区内试点社区及工作方案。
《意见》还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区(县)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
同时,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阳光驿站等要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预留服务场地,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意见》指出,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不断丰富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项目,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制度,推行精准康复。
同时,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身价值作用,积极接触社会、融入社会。
《意见》还规定了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患者。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
同时,依法将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施保,及时解决其生活救治困难。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
《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
对试点地区达到要求的,省财政于2019年-2021年对省级试点社区给予10万元/年的资金补助。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技术支持,并将其纳入精神卫生工作支持范围。残联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人数、次数、质量、效果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