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发稿时间 :2018-02-28 阅读次数:】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是体现“简政放权”要求。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强调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管控,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二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要求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政策发布与解读工作,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认真执行规定,确保政策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