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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 :2025-04-25 阅读次数:】
各供应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现就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供应商参与我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时,资格审查表内审查项不再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纳税证明(如近6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零申报证明);
2. 社保缴纳证明(如近6个月缴纳社保的凭据或免缴说明)。
供应商仅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承诺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即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2025年4月25日